安徽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7号)
发布时间: 2017-03-16 浏览次数: 672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有干部管理权的组织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由领导干部签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第四条 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各存一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第六条 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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