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皖西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和《皖西学院内部审计质量 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0 浏览次数: 10

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2473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和《皖西学院内部审计质量

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皖西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24111



皖西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造价的审核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内部审计准则】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按照《皖西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的中介机构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内容。审核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立项程序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变更程序是否合法等;隐蔽工程勘验记录是否完整;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合规;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审核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与结余情况;审核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合规性,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审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定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备案管理。每年年底,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报送下一年度基建及维修项目计划,审计部门依此编制下一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工程项目计划发生变更时,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程序

(一)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至2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和初审;由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复审后,出具清单控制价审核报告。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下(含本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1.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季度汇总结算资料,实施初审后报审计部门复审。送审资料应包括:外部联系单、零星维修项目计划书、零星维修项目验收表、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核表等材料。对于存在隐蔽工程的项目,还需提供影像记录等过程资料。

2.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结合实际情况抽选部分项目实施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结果。

(二)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审计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

2.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填写结算项目初审意见书,与结算资料一并报审计部门复审。审计部门原则上不接受建设管理部门以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审计资料。送审资料应按工程项目一次性报送,原则上不得补报。

送审资料应包括:

1)基建及维修项目立项审批表、设计资料;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清单及控制价(含软件电子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商务标软件电子版)、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资料、开工报告;

4)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含影像记录等过程资料)、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含实际完成的验收工程量及未施工部分的详细记录)、甲供材或指定用材证明(材料品名、规格、价格、质量验收资料)、材料询价记录等;,

5)工程竣工结算书(含软件电子版)及其附件;

6)建设管理部门初审结果;

7)施工单位承诺书;

8)其他需要送审的资料。

3.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施工单位(单项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还需监理单位参加)对审计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依据勘察记录表及其他审计资料实施审计,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经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确认后,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需报建设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财务决算申请,由财务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实施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办理资产转固及其他备案手续。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要求

(一)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纸施工,没有图纸的维修工程及零星维修项目应按施工方案施工。确因技术需要或使用功能改变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按照《皖西学院基建与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院发〔202384号)执行。

(二)工程变更额度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投资预算的10%。当发生重大工程变更预计超预算时,需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事先报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要求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答疑,在合同(中标)价的基础上增减工程变更造价,完成编制。

(二)单项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学校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载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负担,并要求施工单位在送审竣工结算时出具书面承诺函。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材料送审时限要求

(一)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工程项目按季度汇总结算审计,并在维修项目完成后下季度45天内报送审计部门复审(特殊情况,单独说明)。

(二)单项预算金额0.5万元至20万元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报审计部门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结束后180天内,报审计部门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学校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均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审,未按时限报送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接受,拒绝审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的项目,需在规定送审时限内向审计部门递交情况说明,并明确送审时间。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限要求

审计部门应在收到审计资料后,积极组织自审或委托审计,并在以下时限内完成审计。

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90天,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时限为60天(以上时限均不含审计协调时间)。

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初审结果进行确认反馈,如在10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同。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要求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报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零星维修项目结算审核表)、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一起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学校跟踪审计实施标准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皖西学院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版)》(院发〔20229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皖西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8]86号)和《关于规范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若干意见》(院审函〔2018136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准则】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实现内部审计目标,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质量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措施、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审机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内审机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内审机构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配置审计资源、建立审计复核机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实行质量控制的活动。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内审机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内审机构质量控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七条  内审机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加强内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教育;

(二)提升内审人员审计专业化水平;

(三)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配置和使用各类审计资源;

(五)建立审计复核工作机制;

(六)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度。

第八条  内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考评等各种途径,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并督促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考虑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内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等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选择自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实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内审机构负责人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沟通,对相关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确认。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评价是否恰当,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结论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干部进行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内审机构负责人汇报,并逐级报告至学校主要负责人,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降低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度。审计项目结束后,通过对审计项目实施量化评分考核,结合考核形式和责任追究,将审计质量控制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审计工作提质增效,促进审计成果转化运用。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通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归集审计档案等实行质量控制的活动。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对于委托审计项目,由内审机构指定一名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管理人,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和业务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及审计风险;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理审计报告;

(四)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五)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和审计档案五个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工作计划;

(三)优化配置审计资源,成立项目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一)告知审计组成员相关事项。成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范围,被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与审计风险相关的事项以及审计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保证审计组按照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实现审计目标;

(三)识别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并向专业人员咨询;

(四)关注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五)向内审机构及时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审计发现;

(六)对审计组成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七)督促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八)其他。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质量控制

(一)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证据提供单位或个人的签章确认;

(三)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四)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内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的反馈意见,经内审机构审核后报学校审议(审核),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阶段质量控制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皖西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材料;

内审机构联合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督、了解核实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阶段质量控制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是审计档案第一责任人。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审计文件材料,并按照审计项目整理排列、建立审计档案,交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查验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检查通过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在执行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24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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